第31章 新民国的宪政与国际重建:权利法案、联邦自治、自由选举、两岸和平与民主伙伴关系(转型期及其后)
要义:【本章核心要义】本章把转型的终点界定为受人民授权、受宪法约束并能和平更替的民主国家。它比较中华民国法统回归与重新制宪,设计权利法案、分权制衡、联邦或地方自治、市场与社会保障、两岸和平、以中华民国恢复联合国代表权,以及与美国等民主国家的伙伴关系;美国的指导与帮助被视为重要依托。任何国号、疆域与制度选择,最终都须由自由的人民决定。
本章 10 节;证据/评级/反证/复核随节点装填后在此汇总(动态·非承诺)。
【形象事实入口】一个普通公民能够自由发言、组织政党、投票选择并和平更换政府,地方能够自治,法院能够拒绝权力命令——这些可日常感受的权利才是重建的最终尺度。
【本章归类边界】本章公开表达对中华民国民主经验和美式宪政原则的重视,但不把作者偏好等同于未来人民已经授权的结论。宗教、民族、地区、党派和台湾人民的权利不得被“统一”“国家连续”或多数意志任意牺牲。
本章 10 节
- CH-031.1 31-1 国家连续、中华民国法统与重新制宪
- CH-031.10 31-10 防止新强人、新党国与数字极权复归:宪政自卫、预警指标和代际检验
- CH-031.2 31-2 权利法案、分权制衡与自由选举
- CH-031.3 31-3 联邦制度、地方自治与多民族权利保障
- CH-031.4 31-4 市场经济、私产保护与社会安全网
- CH-031.5 31-5 台湾民主选择、两岸和平与国际法地位
- CH-031.6 31-6 与美国等民主国家合作及国际秩序重建
- CH-031.7 31-7 宪政方案比较与公众协作:文本、数据、模拟、辩论与公民授权
- CH-031.8 31-8 民主国家支持、中国人民自主与反对新依附
- CH-031.9 31-9 三千年皇权—党国臣民化之后的公民人格、社会伦理与文明重建
宪政重建的资源:1947年《中华民国宪法》为中国现存唯一经行宪实践的民主宪法,在台湾历经七次增修完成民主转型;美国联邦制、德国基本法(1949)战后重建、日本和平宪法等提供比较样本;联邦制与单一制、总统制与内阁制之抉择须由制宪程序与公民授权最终决定。
主要事件(待装填)。
主要人物(待装填·实体·双路径)。
主要机构(待装填)。
本章事实(示例)
(本章示例事实待装填)
研究报告(待装填)。
相关视频(待装填)。
参考文献(待装填)。
AI draft - pending review Constitutional rebuilding of a new republic: the ROC constitutional heritage, federal options, and a democracy safeguarded against relapse.